《规范》第 16.4.6条规定:“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由于工程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专业,而各部门、各行业、各专业的要求又有所不同,.质量验收标准很难以一概全。因此,对各类工程的检验和评定,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竣工验收而言,总的要求必须依法办事,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全部子项工程均已完成,符合交付竣工验收的要求。在此基础上,项目能满足使用或生产要求并应达到以下标准:
(1)生产JI生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试运行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其他环保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系统已按设计要求配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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