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装修监理:建设监理责任问题
监理并不是工程建设的直接实施方,主体地位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不应当等同对待,而且监理的权利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加,监理地位没有提高,责权利不对等,凭着有限的职权,却承担了与其他参建方同等甚至更大的责任。
2013至2015年期间,住建部网站公开的34条住建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20条处罚针对监理企业或人员,其中又有15条因“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而受到处罚。
2015年底,北京清华附中“12.29”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事故的一审判决结果,在行业内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业内人士普遍产生担忧和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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