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业(结构、路基、路面、隧道等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在组成工程的各个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提出工序检查程序说明,以供现场旁站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及施工人员共同遵循。工序检查程序应按以下原则提出:
1、应与合同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项所含内容相一致;
2、应与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批准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
3、应与国家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检验频率和检验方法相配合;
4、工序检查程序宜采用框图的形式表示,以便直观,并应与相应的检查记录、报表、证书等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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