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监理。
3、公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应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2)监理合同。
3)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等。
4、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应避免责权不清或交叉。自行监理的亦应以文件形式明确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
5、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运遵循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
6、公路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1、监理
监理机构及人员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实施的监督管理及咨询服务活动。
2、监理机构
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3、监理人员
从事项目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监理工程师
具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从事项目监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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