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报监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
3.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
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质量检验抽查情况;
5.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6.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抽查意见;
7.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出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8.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9.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10.监督单位、签发人、签发时间、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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