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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