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第 16.4.6条规定:“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由于工程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专业,而各部门、各行业、各专业的要求又有所不同,.质量验收标准很难以一概全。因此,对各类工程的检验和评定,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竣工验收而言,总的要求必须依法办事,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 1)对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如下: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其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标准,也必须符合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的最低标准,不合格一律不允许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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