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第 16.4.6条规定:“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由于工程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专业,而各部门、各行业、各专业的要求又有所不同,.质量验收标准很难以一概全。因此,对各类工程的检验和评定,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竣工验收而言,总的要求必须依法办事,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某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每个单位工程都已竣工、相关的配套工程整体收尾已完成无影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竣工资料整理符合规定,发包人可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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