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工程监理除应按本章第5.1~5.6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按本节规定进行软件开发、系统功能测试及试运行期的监理。
2、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应用软件测试大纲,测试合格后方可上线正式运行。
3、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系统测试大纲。施工单位完成自测并提交自测报告后,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系统检验测试并对各项指标是否合格进行评定。
4、在试运行期,监理工程师应巡视检查各系统的试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系统工作状况和试运行人员的值班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数量、质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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