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度监理应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以监督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控制为主线进行。
2、监理机构应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总体进度计划应由总监审批,月进度计划等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报总监办。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施工合同工期管理约定,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总体进度目标控制要求。
2)主要工程项目是否有遗漏,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等是否满足进度需要。
3)是否适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场地等条件。
3、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月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进行分析评价,主要结论应写入监理月报。
4、进度计划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总体进度起控制作用的分项工程的实际进度严重滞后时,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指令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证工程进度,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需要调整进度计划的应重新审批。
2)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且在监理机构签发监理指令后未有明显改进、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3)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进度重大调整时,应按合同或签订的补充合同执行。
推荐阅读:
提供7*24小时贴心服务,用爱筑家创造幸福
朱雀路中段21号朱雀大厦2111室
电话:(029)88720767
Q Q:1640904460
邮箱:164090446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