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机构应确定主要安全监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监理内容等。
2、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同时审查应急预案、桥梁和隧道等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中需要专家论证、审查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情况。
3、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核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以及施工机械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4、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指令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5、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分项工程交验时,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的,不得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
7、监理机构应由专人负责监理安全监理台账,及时记录安全专项检查和巡视、旁站中涉及施工安全管理的情况、存在问题、监理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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