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和结果,对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的重点桩位应复测不少于30%,经复测不符合规定时应要求其重新测设。
2、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原材料和混合料试验资料,对主要原材料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主要混合料的配合比和路基填料的击实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审验合格、经批复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
3、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进行抽检,并填写抽检记录:
1)对钢筋、水泥、沥青、石灰和碎石等原材料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和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等混合料,抽检频率按批次应不低于规定施工抽检频率的10%。
2)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抽检频率的20%。
3)当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或实体质量有疑问是,应进行抽检。
4、当施工单位对外部采购和委托制作的主要工程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核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单位自检报告,进场后对关键项目进行抽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在施工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到厂监督检验。
5、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留存影像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驻地办在收到分项工程交工或中间交工验收申请后,应对施工单位的检验评定资料进行检查,组织施工单位在监理抽检、检测见证和隐蔽工程验收基础上进行质量评定,对评定合格的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格式见附录C)。同一个分项工程中间验收不宜超过2次。
7、驻地办应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总监办应及时组织对单位工程和合同段进行质量评定。
8、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2)对工程质量缺陷,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指令单(格式见附录D),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指令单,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处理。
4)对可能危及结构安全或存在重大隐患的质量问题,应签发停工令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5)当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机构应依法按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6)监理机构应监理质量问题处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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