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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装修监理:国家对工程监理和竣工报验的规定】
作者:智鸿 时间:2020-04-24 阅读:538

《规范》第 l 6.4.7条规定:“承包人确认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进行竣工验收。根据这个基本要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 1 9—2000)对竣工验收阶段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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