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第 l 6.4.7条规定:“承包人确认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分包与总包项目经理部应在竣工验收准备阶段完成各项竣工条件的自检工作,报所在企业复检。
(2)该工程已完成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竣工报告”见表14—1l所示,内容按表式要求填写,自检意见应表述明确,项目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递交“工程竣工报验单”[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rB503 19—2000)规定的承包单位用表A10]。“工程竣工报验单”的附件应齐全,足以证明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要求。
(5)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要求承包人所在项目经理部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承包人根据工程监理机构签署认可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和质量评估结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通知,具体约定工程交付竣工验收的时间、会议地点和有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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