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监办应依法按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合同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纠正并报建设单位。
2、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应按施工合同检查施工单位人员履约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及质量、安全和环保等现场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等要求。
3、监理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工程停工和复工:
1)监理机构签发停工令前,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期限及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等,并报建设单位。
2)因施工单位原因停工时,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3)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复工申请,当具备复工条件时签发复工令,并报建设单位。
4、监理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工程变更:
1)监理机构应按权限审核、办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
2)对涉及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工程变更,应报建设单位组织处理。
3)监理机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4)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意见。
5)由于工程变更发生的费用变化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5、总监办应对符合合同约定的延期意向或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并应在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申请后,对延期原因和拟采取措施等进行审核并报建设单位。
6、总监办应受理施工单位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收集整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对索赔原因、费用测算等进行审核,编制费用索赔审核意见报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失提出索赔,宜征求总监办意见。
7、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核定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8、发生违约事件时,总监办应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9、总监办在处理争端时,应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进行协调。在施工合同争议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配合调查取证。
10、施工合同解除时,总监办应根据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协调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但款项,签发工程结账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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