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监理工地会议根据召开时间、会议内容及参加人员等,可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等。工地会议及专题会议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
2、监理机构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由各参加单位签认。会议决定执行的有关事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第一次工地会议
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按下列规定组织:
1)会议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召开。
2)会议应由总监主持。
3)总监办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做好会议准备,宜邀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出席,各方在工程项目中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等必须参加。
2、会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各方应介绍各自的人员、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应宣布对总监的授权,施工单位应提交对项目经理的授权书。
2)施工单位应陈述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3)监理机构应说明监理工作准备情况。
4)监理工程师应说明主要监理程序、质量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文件往来程序和工地例会等要求。
5)建设单位应说明工程占地、拆迁等于开工条件有关的事项。
6)总监应进行会议总结,明确施工准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要求。
7)具备开工条件的,可下达工程开工令。
三、工地例会
1、工地例会应由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宜每月召开1次,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参加。
2、会议应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和合同事项等情况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专题会议
1、专题会议可由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2、会议应针对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和合同事项等方面的重点、难点及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并形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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