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机构应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结构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批准不得支付。
2、监理机构在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时,计量、支付项目应不重、不漏,数量应准确。
3、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及时进行计量:
1)应根据合同约定、核定的工程量清单和签发的《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等进行计量,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对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基底处理等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计量确定。
4、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复核,经总监审核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监理机构应监理计量支付台账,按月对计量支付数量与计划数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明显差异时应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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