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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